不服判定将年三个月 ,职务侵占案重审被判四再上诉姐被弟告发

因弟弟范某明的姐被告发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女子范丽梅被牵入刑事案子,弟告定延宕近13年历经屡次审理 ,发职服判最近案子又有了新的占案重审再上发展 。

2025年6月7日 ,被判范丽梅的姐被家族收到台安县法院于5月30日作出的重审判定,法院仍确定范丽梅构成职务侵吞罪,弟告定但其侵吞公司产业降为223万余元 ,发职服判因而刑期也降至四年三个月。占案重审再上

此前,被判2023年11月 ,姐被台安县法院一审确定 ,弟告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 ,发职服判范丽梅在担任通正华公司现金员期间侵吞公司产业253万余元,占案重审再上构成职务侵吞罪,被判判处范丽梅有期徒刑四年半。

范丽梅上诉后,鞍山市中级法院以为原审判定现实不清,于2024年3月22日裁决吊销原判定 ,将案子发回台安县法院从头审判。

范某明原是台安县通正华运送有限公司(下称  :通正华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10月9日刊出)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范某明向警方报案称 ,其亲姐姐范丽梅侵吞公司产业。

2012年10月,范丽梅因涉嫌职务侵吞罪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范丽梅的老公周先生供给的多份资料显现  ,在尔后近10年时间里,台安县检察院曾屡次不批准逮捕范丽梅,鞍山市检察院亦以为范丽梅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直到2022年7月 ,因“发现新依据”,范丽梅再次被刑拘 ,台安县检察院也吊销原不申述决议 。同年末,台安县检察院向台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范丽梅的家族表明 ,他们不服重审判定,将再次上诉。

台安县检察院曾屡次因案子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不批捕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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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检察院作出的《复核决议书》,以为范丽梅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

警方曾四次报捕未获准 。

范丽梅的老公周先生告知汹涌新闻,范丽梅本年55岁,家中兄弟姊妹三人 ,范某明是范丽梅的亲弟弟 。

2007年3月  ,范某明的岳母出资建立通正华公司,公司股东为范某明、朴某哲,由范某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务主要有挂靠车服务 、代收代缴各项费用、检车等。公司建立一两年后,范某明想让范丽梅来公司帮助。范丽梅一开始不太想去 ,由于其有自己的作业。后来在其爸爸妈妈的劝说下,范丽梅才赞同去到通正华公司当现金员。

周先生称 ,2012年10月,范某明向警方报案 。同月22日,范丽梅第一次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11月28日,台安县检察院经审查以为,范丽梅涉嫌职务侵吞罪现实不清 、依据不足,决议不予批准逮捕 。同日,范丽梅被取保候审。

台安县检察院作出的《不申述决议书》 。

台安县公安局别离于2013年4月7日、6月20日 、10月13日向台安县检察院提请批捕 ,台安县检察院别离于2013年4月17日 、7月3日、10月28日决议不批准逮捕 ,理由均为范丽梅涉嫌职务侵吞罪现实不清  、依据不足。

在台安县检察院第四次不予批捕后,台安县公安局向台安县检察院请求复议。经复议 ,台安县检察院仍以为案子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决议保持不予批捕决议。台安县公安局仍不服 ,向鞍山市检察院请求复核 。鞍山市检察院复核以为 ,范丽梅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遂于2013年11月22日决议保持台安县检察院对范丽梅的不批捕决议 。同月28日 ,因取保候审届满 ,范丽梅被免除取保候审 。

检方以为不契合申述条件 ,决议不申述。

时隔6年后,案子再次发动。2019年7月8日 ,范丽梅第2次被刑拘  。同月,台安警方第五次向检方提请批捕,台安县检察院仍不予批捕。尔后,范丽梅被取保候审 。

2020年5月 ,台安警方直接将范丽梅涉嫌职务侵吞案移交台安县检察院审查申述。台安县检察院两次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2020年7月21日 ,因取保候审届满 ,范丽梅被改变刑事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台安县公安局移交审查申述确定 ,范丽梅在担任通正华公司现金员期间,使用职务之便,很多侵吞通正华公司资金。经审计 ,通正华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收入大于开销408万余元。从审计陈述明细看,通正华公司两年间正常收入办理费79万余元,开销30万余元,余额48万余元 。期间,通正华公司三台挂车盈余154万余元。据此,范丽梅合计侵吞公司资金203万余元。

同年10月,台安县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后以为 ,案子仍存在审计陈述证明力弱 、依据未构成完好链条和系统、不能扫除合理置疑、涉案金钱去向不明等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景象,不契合申述条件 ,决议对范丽梅不申述。

警方第2次移交审查申述后,一审法院确定构成犯罪。

不过 ,该案并未跟着台安县检察院作出的不申述决议而完结。

2022年7月2日,台安警方以“发现新依据”为由 ,将正在天津治病的范丽梅刑事拘留,这已经是台安警方第三次将涉嫌职务侵吞罪的范丽梅刑事拘留 。

这一次 ,台安检方批准逮捕了范丽梅,并吊销该院此前作出的不申述决议。2022年10月8日 ,台安县公安局第2次将案子移交台安县检察院审查申述。

值得一提的时,2022年10月9日(移交申述次日),通正华公司刊出  。

台安县检察院审查申述期间 ,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一次、延伸审查申述期限一次。

台安县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判定书显现,经审理查明 ,范丽梅在担任通正华公司现金员期间,未实行现金员责任 ,不照实挂号进账 、出账。经审计公司审计,通正华公司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收入大于开销408余万元。经该院审阅确定 ,范丽梅任职期间为通正华公司及范某明的个人开销金额为154万余元 。范丽梅侵吞通正华公司产业253万余元 。

台安县法院判定,范丽梅犯职务侵吞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范丽梅退赔被害人范某明、朴某哲经济丢失253万余元。

鞍山中院发回重审后,台安法院调整侵吞资金 。

范丽梅上诉后,鞍山市中级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裁决:以原判定现实不清为由 ,吊销原一审判定,将案子发回台安县法院从头审判 。

台安县法院于5月30日作出的重审判定显现,该院以为审计公司出具的其间一份审计陈述或许存在危害审计独立性的景象 ,因而对该份陈述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范丽梅侵吞公司的资金数额为223万余元 。法院判定,范丽梅构成职务侵吞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及退赔范某明、朴某哲丢失 。范丽梅的家族表明 ,他们不服重审判定  ,将再次上诉。

重审判定显现  ,关于范丽梅及其辩解人提出范丽梅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吞罪的辩解和辩解定见,经审 ,有证人范某明  、朴某哲 、周某春等人证言,范丽梅的供述 、账目 、审计陈述等依据能够证明,范丽梅于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 ,实践担任办理公司财务  、挂号账目及资金出入等作业,实行公司财务办理责任,但其未对公司账目进行规范 、完好、全面地挂号和办理,并使用公司办理缝隙,侵吞公司资产  ,其行为已契合职务侵吞罪的犯罪构成。

范丽梅的辩解人以为,从程序上看 ,本案中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吊销不申述决议有误 ,程序违法 ,导致一审判定不具有合法的根底,影响判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从实体上看 ,台安县公安局在2022年从头侦办后的依据并没有新的证明内容,不属于实质上的新依据  ,无法与之前依据构成对应联系,对范丽梅犯罪现实更不具有证明力 。 范丽梅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 ,与职务侵吞罪的主体不符;范丽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通正华公司的帮助性质也不允许其发生侵吞的目的。此外 ,范某明将通正华公司刊出后,意味着本案“被害人”灭失 ,且要害依据被毁 ,根本现实就此无法查清  ,无法到达刑事责任确定规范。回来搜狐 ,检查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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